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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c押注app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青年教师的成长,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使青年教师尽快熟悉业务,规范课堂教学,提高教育质量,不断提升青年教师的公司产品能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尽快适应公司产品和科研工作,从而建立一支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兼备的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是指新参加工作或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三年、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专任教师。

第三条  青年教师培养实行“三定”原则

     1.定导师每一位青年教师必须由一名导师指导;

     2.定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由各教研室按照教学和科研要求确定。

     3.定培养时间培养时间一般为1—2年,视情况终止或延期。

第四条  导师对青年教师采取多种培养方式,主要形式有:要求青年教师随堂听课,辅导员工实习、训练,指导毕业实习、教学实践及实验,批改作业、随同导师参加公司产品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等。

第五条  导师的确定采取青年教师自选和组织委派相结合的方式,新到校青年教师应在三个月内确定导师。

第六条  每名导师最多可指导2名青年教师。

第七条  青年教师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更换。

第八条  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师德高尚,责任心强,具有敬业精神。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工作认真负责。

    3.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科领域应与被指导教师的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

    4.近两年每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意愿和能力。

第九条  导师的职责

    1.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修养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在师德师风方面给青年教师做出表率;

    2.协助学院拟定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和在岗学习计划;

    3.结合学校对青年教师开设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及本学科授课的内容和特点,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4.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熟悉并把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规范,定期检查批改其编写的教案。

    5.每学期随班听青年教师至少2学时课堂教学,就上课效果及时作出具体评价与指导,交流授课心得;

    6.指导青年教师完成一轮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等;

    7.介绍学院已有的科研条件,协助青年教师申请各类课题;

    8.提交《指导青年教师情况年度总结》,接受学院组织实施的对青年教师培养情况的考核;     

    9.在批改教案、指导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学院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独立开课能力的评价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继续培养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

    10.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教学、科研计划,熟悉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通过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教学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第十条  青年教师到校工作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接受导师指导。

    1.凡来我司从事教学工作的应届硕、博士毕业生;

    2.新进入我司从事教学工作,但此前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未满3年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青年教师;

    3.新进入我司从事教学工作,但此前已连续5年未从事教学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4.根据教学考核、测评实际情况,需要提高教学质量的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凡属适用范围的青年教师,都应当积极配合、参加学院组织实施的2年期限的青年教师导师制活动;

第十二条  对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1.尊重导师,虚心请教并接受导师的指导,学习导师的师德风范,敬业精神,教学艺术和工作经验,努力完成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在教学各个环节力争得到导师的指导、帮助和检查,自觉主动的向导师汇报自己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每月至少汇报交流一次;

    3.积极参与导师教改及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4.年终需提交教学工作总结,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连同《青年教师培养年度考核表》、听课记录一起交学院审核、存档,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将对正在培养的青年教师进行年终和不定期考核。参加考评成员:院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学骨干教师若干名。

第十四条  若年度教学测评成绩居全院前10%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优胜奖,可申请提前结束培养。终期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申报下一年度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教学考评成绩为不合格,并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符合培养对象范围的青年教师必须接受指导和考核,在培养期结束时考核不合格者,由导师修改其培养方案,延长培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继续培养考核仍不合格者,将予以调整岗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ufc押注app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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